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遇劣药身心俱受损 打官司赢了却输钱

2001-03-18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
杨雨系成都市某公司职员。2000年2月,医生诊断她患有宫颈轻糜,建议她到成都同基医药有限公司购买两盒“治糜灵栓”,在子宫内溶解用药。

2月11日,杨雨按照说明书开始用药。3月3日清晨,杨雨感到有轻微恶心,到中午时,阴道有脱落物,经病检,疑为用药所致掉膜。

3月9日,杨雨将这两盒“治糜灵栓”药品外包装传真到药品生产厂家——吉林通化金马药业有限公司。该公司称从未生产过此批号的“治糜灵栓”。

经成都市药监局检验,此批号治糜灵栓纯系假冒劣药,而“同基”公司负责人称,“治糜灵栓”是通过正规途径采购的,“同基”公司也是受害方。杨雨夫妇诉诸法律,向“同基”公司索赔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共计8万元。

2000年12月8日,法院审理确认:杨雨因“同基”公司所售“治糜灵栓”不合格而致其人身受到损害,判决成都同基医药有限公司支付杨雨医疗费、双倍退还购药费共计6538.44元;另外,案件受理费4582元中,杨雨夫妇承担3082元,“同基”承担1500元。

杨雨夫妇说,我们作为毫无过错的消费者,遭遇假冒劣药,身心受到严重摧残,反倒还要承担诉讼费,我们想不通,决定上诉。

(《天津政法报》2001.3.8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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